列夫·托爾斯泰在長篇小說《安娜·卡列尼娜》里的開場白用簡單一句話道出了,《婚姻與家庭》每一期都要花一整本書的版面講一大堆狗屁倒竈的、但又源源不斷的婚姻與家庭的故事,每一幕每一場景總有可以打動讀者的點。
那句開場白就是大家熟悉的:「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我在《非第一人稱悲劇故事體驗》提到過前半部分的故事,因為從小就是一個非常合格的傾聽者,所以很多大人之間的家長里短都會當著我的面說。見多了也就無所謂了,很有可能等我真的遇到了故事里的當事人,他本人講述的故事跟我聽到的版本大相徑庭,不過就是每個人站在自己的第一人稱去敘述了一個根本不可能真實、當然也不需要真實可言的故事。
還有後半部分,我當成了「另起一行」的內容,借著這兩天看到的一個故事,也值得說一說。
故事的內核很簡單,就是一個人搬家後,看到了一沓被紅布包裹的十萬塊錢,然後這個博主聲稱自己把這筆不義之財交給了警察,但是後來博主還是經歷各種「倒黴」的事情,比如開車差點沖到懸崖、或是生病等等。總之按照故事的因果關系,就算沒有特別說明,觀眾也知道這些「倒黴事」跟那個「十萬塊錢」多少有點聯系。後來有人指出,這些錢都是用來「抵命」的,需要續命的人,用錢去買別人的命,一旦當事人花掉了這些錢,那麽「奪舍」的程序就完成了。
見工作群的同事在激情地討論這個故事,我也覺得有些有趣——因為我從他們的描述中找到了一個無法規避的「悖論」。
先說一個定義,我將這些他人遭遇的「悲劇故事」稱之為「非普遍性悲劇」,這些悲劇故事有一個「度」,如果他是一個普遍性的悲劇,並無法引起所有人對悲劇的感觸,比如家里有一個罹患癌癥的親屬——這種悲劇太過常見,並不是所有人都覺得這是一種「不幸」。但當這個悲劇變得「非普遍性」起來,因為沒有經歷過,人們才會對它的發生感到恐懼,甚至通過「如果出事的是我的家人」努力地把自己共情套入公式當中。也就是說,「非普遍性悲劇」更容易讓人對悲劇本身產生共情,戲劇性和沖突感,讓悲劇故事變得更加地離譜但又充滿「真實」。
我們回到那個故事,它里面本身有一個「悖論」。
如果他說的事情是真的,那他如果把十萬元及時交給了警察,那他為什麽還會遭遇這麽多倒黴事?
如果他說的事情是真的,但他並沒有把十萬元及時交給了警察,所以才遭遇了後面這些倒黴事,那這個設定本身與他的「微博人設」是違背的。
如果他說的事情是假的,並沒有十萬元的事,但是他經歷的倒黴事是真的,那他為什麽要加入十萬元的「設定」?如果沒有這個元素,那這個設定本身與他的「微博人設」是違背的。
如果他說的事情是假的,並沒有十萬元的事,同時他經歷的倒黴事也是假的,那他的「微博人設」就成立了,但他的經歷都是假的,不需要自證。
導致這一切悖論的,是在他的「作品」下的關於「借命奪舍」的評論,如果撿到了「換命」的錢,及時交出去,就可以避免自己遭遇倒黴事。但這個人說自己交給了警察,那這里就出現了一個無法自證的邏輯矛盾。
除非這個時候增設一個條件,就算是把錢及時交出去了,只要摸過那個錢的人都會遭倒黴。那這件事情與「奪舍」的設定有矛盾了,如果「奪舍」真的這麽容易,那是不是那些需要換命的人,只要在路邊扔個什麽東西,都可以成功「借命」呢?
以上的推論並沒有「結論」,因為條件還不夠直接指出這個當事人是真實經歷還是製造了一個網絡人設。就算要深入討論下去,還會遭遇「支持者」的反對。認為他所言即真的人,會因為堅持自己的觀點,而反擊那些懷疑的人——你就是見不得別人撿到了十萬元;而認為他所言即偽又多少有點「詛咒」,認為他既然這麽倒黴那為什麽還沒有死?
至於「網絡人設」的「死亡」,這個是以後的後話了。
很可惜的是,法律邏輯並不是一門確切存在的學派,因為邏輯本身就存在大量無法被辯論的「悖論」——比如之前常用來舉例的:「全知全能者能否製造一個連自己都舉不起的巨石」。我學法律邏輯的時候,也僅僅是先學了「邏輯學」,而等到真的要進入到法律邏輯的領域時,學科戛然而止,因為法律邏輯的關鍵不是「對與錯」,而是看你最終站在原被告的那一方罷了。
對成文法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哲學家,也是奠定法律邏輯學最初「胚胎」的哲學家——普拉泰戈拉,其實是一個「詭辯士」。詭辯術在主觀方面以欺騙為目的,客觀上在論證中故意引入違背邏輯的謬論(Fallacy),做出有欺騙性的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論證。
普拉泰戈拉有一個經典的詭辯命題:在田徑比賽中,有人被標槍意外擊中死亡,他的死亡歸咎於標槍、投標槍的人、還是舉辦運動會的當局?
這個問題顯然在現在看來「毫無意義」,因為現代社會已經將這件「意外」劃分了明確的責任歸屬——舉辦運動會的當局將作為競技器械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方。但是回溯至古希臘時期,這並不是一個明確劃分責任的事情。同時,舉辦方也不可能從最開始就知道標槍比賽應該預留多大的競技場、角度規定等等。
那回到那個「微博人設」的故事,他撿到了十萬元錢、和他之後經歷了各種倒黴事、以及他將錢交給了警察,這三者之間也形成了悖論,他如果把錢交給了警察,那他為什麽還會遭遇倒黴事?如果他沒有將錢交出去,自己遭遇了倒黴事,那他為什麽又要在微博上強調自己把錢交出去了?
這三個要素只要有一項「被證偽」的,那故事本身就可以合理存在,但問題在於,只要有一項「被證偽」,那他的「微博人設」就會蕩然無存,而通過這個人設獲得流量和名譽也會跟著坍塌。
那這個時候,有一個「王牌」可以用來解決悖論本身——「非普遍性悲劇理論」。圖窮匕見至此,你會發現,當人們沈迷在「非普遍性的悲劇」之中時,他們不再關心邏輯本身,只關心悲劇故事的戲劇性與沖突感,至於里面的內部矛盾,都會因為「非普遍性的悲劇」給覆蓋更換為:陰差陽錯。
如果還是不行,那就去煽動那些相信故事與人設的人,讓他們成為信徒去撻伐那些提出疑問的聲音——你又不是他,你怎麽知道他經歷的是不是真的?你在這里說什麽廢話,誰在乎你相不相信啊,我們相信就行了!
最後,我們把題目升級一下:在田徑比賽中,有人被標槍意外擊中死亡。標槍射中了觀眾席上的一個女性,而這個女性的旁邊是運動員的前夫,正是這個女性死者當初搶走了這個運動員的丈夫,女性運動員因陷入到婚姻的悲劇之中,通過標槍運動來度過生命最困難的那幾年。她的死亡歸咎於標槍、投標槍的人、舉辦運動會的當局、還是這個死者自己?